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珠民〔2016〕192号)于2016年11月2日起施行,目前已不能满足我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发展需要。经研究,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废止该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
珠海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珠民〔2016〕192号)于2016年11月2日起施行,目前已不能满足我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发展需要。经研究,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废止该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
珠海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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