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废止
珠公治[2003] 107号
各派出所:
最近,卫生部办公厅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请示作了函复,提出了具体要求,省卫生厅、省公安厅户政处、市卫生局分别转发了该函复。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医疗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派出所在办理我市婴儿出生登记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出生小孩入户工作的通知》(珠公发[2003]117号)和《关于办理我市出生小孩入户登记工作的通知》(珠公治[2003]88号)的要求执行。认真审核《出生医学证明》,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附页撕下归档保存;对《出生医学证明》有疑问的,可通过当地卫生部门查验,不应要求小孩出生地的卫生部门出具证明。
二、凡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并已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婴儿出生前父母均为我市常住户口的,按规定办理入户登记;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并已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但婴儿出生时父母一方或双方不是我市常住户口的,在办理入户手续时,要出具父母一方或双方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出生婴儿未落户证明。
三、凡未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按照珠海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医学证明的函的通知》(珠卫[2003]268号)的规定,凭卫生局指定的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或《珠海市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书》、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填写《出生入户登记表》,在当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四、关于珠海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中“公安户籍管理机关注明该婴儿是否已登记入户”栏,由婴儿出生时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
五、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遇到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或《珠海市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书》的,要通知群众到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珠海市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书》。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
2、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的通知》(粤卫办[2003]161号)
3、广东省公安厅户政处,《转发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通知》(广公户字[2003]114号)
4、珠海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医学证明的函的通知》(珠卫[2003]268号)
文件废止
二OO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