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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转发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对社会弃婴(弃童)入户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17/12/30 1.3w 阅读 368 点赞

文件废止

珠公治[2005] 88

 各分局治安大队、派出所,支队户政科:

现将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对社会弃婴(弃童)入户问题的批复》(广公治字[2005]144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我市办理2002516日以后收养弃婴(弃童)入户的,按照市内迁移和市外迁入程序、办理时限办理;属2002516日以前办理收养入户的,按《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规定办理。

二、办理弃婴(弃童)入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其中1、23项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4 、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证明。

各派出所接此通知后,请严格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治安支队户政科(联系电话:86403508640354)。

 文件废止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