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废止
珠公治[2005] 88 号
各分局治安大队、派出所,支队户政科:
现将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对社会弃婴(弃童)入户问题的批复》(广公治字[2005]144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我市办理2002年5月16日以后收养弃婴(弃童)入户的,按照市内迁移和市外迁入程序、办理时限办理;属2002年5月16日以前办理收养入户的,按《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规定办理。
二、办理弃婴(弃童)入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其中1、2、3项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4 、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证明。
各派出所接此通知后,请严格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治安支队户政科(联系电话:8640350,8640354)。
文件废止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