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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社会保险法》宣传专栏④

2011/08/16 6.2k 阅读 412 点赞
 

问: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

答: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问:哪些情形下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等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则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哪些情况导致职工在工作中伤亡不认定为工伤?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导致职工在工作中伤亡不认定为工伤:一是故意犯罪;二是醉酒或者吸毒;三是自残或自杀;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问:如果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工伤发生的所有费用是否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不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外,正常情况下对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也不予支付。

问:在哪些情况下,停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4)拒绝治疗的。”

问: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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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