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为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有关“2013年起,每年由省民政厅分类制订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颁布的1个月内制订公布,不得低于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行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相关规定,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从2020年1月1日起珠海市低保不低于934元/人/月的最低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为1055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6倍执行,标准已超过和达到省厅要求。经测算并参考周边城市,拟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1100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6倍确定(即1760元/人/月),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
二、起草过程
2020年3月开始,市民政局初步拟定标准,召开城乡低保调标工作座谈会,收集低保服务对象代表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各区和有关部门进行了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
三、调整的必要性
调整我市低保标准,进一步提高我市低保保障水平,是维护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利益,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第二十次广东民政会议精神及珠海民政会议精神,关乎困难群众的温饱冷暖,增强群众幸福感的必然要求。近年我市的经济总量和各级财政收入在稳步增加,全市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困难群众强烈要求继续适当提高低保标准,为使困难群体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建议2020年低保标准提高至1100元/人/月,这也是我市经济社会能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证,而提高低保标准,让困难群体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他们才能够感受到政府真真切切的温暖关怀。
四、调整的主要内容
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1100元/人/月,城乡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651元/人/月和538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6倍确定(即1760元/人/月),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