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
事项 | 内容 |
名称 | 市级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
主要内容 | 1.对市级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对市级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对市级基金会名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依据 |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3.《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纠正已登记的不适宜的基金会名称。 |
责任主体 | 珠海市社会组织管理科 |
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2人或2人以上) |
抽查对象及比例 | 市级登记成立的基金会,定期抽查按照每年度4%的比例随机抽取,不定期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
抽查频次 | 每年按4%的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
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进度安排 | 由各业务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备注 |
珠海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二)
事项 | 内容 |
名称 | 市级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主要内容 | 1.对市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进行监督检查; 2.对市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市级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市级社会团体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 |
依据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2.《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粤民函〔2016〕840号) 第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名称的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
责任主体 | 珠海市社会组织管理科 |
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2人或2人以上) |
抽查对象及比例 | 市级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定期抽查按照每年度4%的比例随机抽取,不定期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
抽查频次 | 每年按4%的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
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进度安排 | 由各业务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备注 |
珠海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三)
事项 | 内容 |
名称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主要内容 | 1.对市级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进行监督检查; 2.对市级民办非企业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设立分支机构,超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行为,侵占私分挪用单位资产,证书和印章管理); 3.对市级民办非企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市级民办非企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5.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开立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6..对市级民办非企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7.对市级民办非企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依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第四点 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第三项 严格监督管理,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5.《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99〕65号 1999年10月9日) 第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 6.《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 第十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7.《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
责任主体 | 珠海市社会组织管理科 |
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2人或2人以上) |
抽查对象及比例 | 市级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每年按4%的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
抽查频次 | 每年按4%的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
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进度安排 | 由各业务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备注 |
珠海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四)
事项 | 内容 |
名称 | 市级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联合抽查事项) |
主要内容 | 对市级养老机构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开展运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依据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科 |
执法人员 | 市民政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部门执法人员库随机分别抽取(2人或2人以上) |
抽查对象及比例 | 市级养老机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每年不低于本级检查对象的5%,结合市本级实际,本年度按照100%比例检查 |
抽查频次 | 每年1次 |
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进度安排 | 由各业务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 |
备注 |
珠海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五)
事项 | 内容 |
名称 | 市级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主要内容 | 对市级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管理、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管理、慈善服务、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检查。 |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民政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 三、依法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受理慈善信托受托人关于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公开慈善信托有关信息、对慈善信托监督检查及对受托人进行行政处罚等管理职责。 |
责任主体 | 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科 |
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2人或2人以上) |
抽查对象及比例 | 市级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每年按4%的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
抽查频次 | 每年按4%的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
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进度安排 | 各业务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