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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实施新《律师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12/30 2.0k 阅读 530 点赞

文件废止

珠公发〔2008278

各分局,市局指挥中心、一、二、三、四、五、六、八、十二、十三、十四处,市边防支队:

日前,市委政法委已就我市政法部门如何实施新《律师法》提出了工作意见。为正确贯彻执行《律师法》及市委政法委有关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当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律师法》,熟悉涉及公安工作的相关规定,领会其立法精神,并认真贯彻执行,切实保障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依法执业,促进公安机关提高办案质量,严格、公正执法。

二、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经过批准,不需由公安机关安排,不得限制次数。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予以安排。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三、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受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制作《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律师“三证”后,按照《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上注明的时间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由办案单位依据《公安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公通字[2008]33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办案单位不得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妨碍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单位在投送犯罪嫌疑人入所时应当书面通知看守所;办案单位没有通知的,视为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

四、为避免侦查工作和律师会见发生冲突,办案单位在投送犯罪嫌疑人入所时,应当提供《讯问计划安排通知书》(见附件),列明计划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日期和时间段。在此期间,看守所不予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办案单位设定的讯问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从犯罪嫌疑人入所之日起计算)。办案单位应当按照《讯问计划安排通知书》上列明的时间准时提审,不得以连续讯问为由妨碍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

五、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办案单位、看守所及其它单位不得监听、录音。看守所内律师会见场所为监所安全需要安装的监控设备应当去除监听功能。律师会见有行凶、自杀、自伤、自残或其它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可以派员在场。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和会见场所的规定,看守所、办案单位发现律师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规定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并将律师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通知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

六、本通知下发后,法律或上级公安机关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执行本通知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监管处联系(联系人:李祥;联系电话:22713)。

附:《讯问计划安排通知书》

               二00八年九月五日

附:

讯问计划安排通知书

看守所:

(一)我单位正在办理的XX案涉及国家秘密,现将涉案犯罪嫌疑人XX移送你所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律师会见该嫌疑人的,凭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和“三证”安排会见

(二)我单位现将犯罪嫌疑人XX移送你所羁押,羁押期间拟在以下时间进行提审讯问。

次数

日期

时间

(办案单位盖章)

XXX

本通知已收到

珠海市看守所

1、本通知书只填写其中一项,填写两项的,看守所可以拒收犯罪嫌疑人。

2、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看守所,一份由看守所签收后交办案单位存档备查。

文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