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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5/03/29 4.6k 阅读 299 点赞

珠劳社〔2005〕49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4]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审批和管理权限。凡在珠海市辖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中级以上职业培训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批和管理;仅开展初级培训的,由各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批和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学院、中外合作举办的职业学校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项目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审批。其他公立的技工学校、职校以及各职能部门设立的培训中心,不发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赋予职业(工种)培训职能。

二、规范办学名称,做好发证工作。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统一为:“珠海市XX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编号,制证发放。

三、依照《珠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附件一),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合格的,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发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评估换证工作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四、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

1、督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建立健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落实校长负责制、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完善民主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职业培训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

2、各类民办学校需混合开展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登记备案,不另行核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混合开展非职业培训教育的,须经教育部门批准、登记备案,不另行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3、严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超范围、超层次和一证多点经营行为;严禁从事上网经营活动。

4、严禁发布虚假培训广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具备以下内容:与办学许可证一致的学校名称、地址、培训条件、培养目标、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期限、培训专业(工种)、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方式。

5、一旦查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超范围、超层次、一证多点经营,转让买卖办学许可证,发布虚假信息或从事上网经营活动的,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应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附件:1.《珠海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珠海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准予筹设通知书

              3.珠海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予筹设通知书

              4.珠海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批准设立通知书

              5.珠海市民办培训学校不予设立通知书

              6.珠海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通知书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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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