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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6/19 3.0k 阅读 158 点赞

珠劳社〔2008〕69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劳动保障局(组织人事劳动局)、国土资源分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 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 1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征地项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完善征地审批程序,实行征地前告知、听证制度,加强对被 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镇政府(街道办)要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核准和公示工作,各区劳动保 障部门要按规定组织相关申报材料,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加具审核意见。从2008年3月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不落实、征地审批程序不符合粤劳社发〔2008〕12号文规定的征地项目一律不予报批(报国务院批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资金按照《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规定测算,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负担。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其征地补偿款个人所得部分扣除,集体补贴部分从征地补偿款中安排,各级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进行补助,并按规定发放老年津贴和进行储备基金投入,逐步建立起公共财政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私分或挪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

              2.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12号)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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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