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等要求,我局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清单,直接适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详见附件。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3日
为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等要求,我局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清单,直接适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详见附件。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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