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S-2026-23
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认定工作,确保省、市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套居住用途不动产认定标准
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我市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二、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认定标准
(一)财产认定标准: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低于我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倍的,家庭成员提供相关的营运许可证等佐证材料,申报营运收入,营运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二)车辆价值认定:车辆价值可通过购置发票、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1.车辆购置当年,可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金额)确定车辆价值。
2.车辆购置第二年及以上,可通过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确定车辆价值;无商业保险单据的,可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车辆折旧系数,结合同年限、同类型车辆的商业保险折旧金额等,综合考量确定价值。
三、附则
本通知自2026年5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通知由珠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民政局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