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6〕9号)要求,我局拟定了一般治疗类等9批《立项指南》项目价格,形成《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集意见及采纳情况通告如下:
我局于2026年10月20日在珠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7日。征求意见期间,收集意见建议共3条,采纳2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0条。相关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29日
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1.建议:将第四部分“自2026年10月31日起执行”改为“自印发之日起满15个自然日后执行”,并增加一款:“执行日前入院、执行日后出院的患者,按服务实际发生日期分别适用新旧价格,已结算部分不作调整。” 2.建议:第二部分增加一款:“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第一部分所列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参照执行政府最高指导价],价格须在执行前5个工作日向市医保局备案并公示。” 3.建议第二部分第二段改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按100%、二级按90%、一级及未定级按80%执行,折算后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并补一句项目价格本身是否分级、以价格表为准。 4.建议:第三部分增加:“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每张处方收取一次,不随剂数叠加,上限为××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5.修改建议:第四部分增加:“执行前5个工作日,在收费窗口、院内显著位置和官网公示全部项目名称、价格、计价单位;医保部门公布咨询投诉电话,15个工作日内答复。” | 部分采纳 | 1.此次9批《立项指南》项目政策执行日期为全省统一,我市无权限更改,在前期专家论证、政策培训等阶段均已提前要求医疗机构做好执行前的系统准备工作。医疗服务按服务实际发生日期分别适用新旧价格收费和结算。 2.按照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地方政府制定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最高指导价;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自立项目、自主定价。其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3.本文附件价格表已明确各项目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正文只对其他涉及金额的内容进行说明,具体收费金额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4.“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为本次药学类《立项指南》价格项目,收费方式按具体价格项目要求执行。 5.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按《价格法》及价格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开展,不在本文赘述;关于咨询投诉意见,我局已公布相关电话,并将按规定时限予以答复。 |
2 | 建议医保局能把检验的价格降一降,每次看病一堆检查检验的,总费用就上来了。 | 采纳 | 根据国家、省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对依靠大型设备、仪器的检查检验类项目适当降低价格,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我局已在2025年4月30日放射检查类《立项指南》价格项目落地执行时,对CT、MR等检查项目价格进行下调。目前,检验类《立项指南》价格项目在我省落地时间尚未明确,我局将在后续价格制定中同步考虑。 |
3 | 支持整合项目。 | 采纳 |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