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工伤保险简介
一、工伤保险释义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补偿保险,是通过立法保障因工作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而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主要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珠海市范围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认定情形
一、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申请
一、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区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在24小时内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电话12333申报工伤。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材料(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和下载相关资料)
(一)《珠海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同时,根据工伤认定需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故发生当月的考勤记录或其它有效证明;
(二)证人的书面证明;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刑事治安案件);
(四)事故现场示意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如属上下班途中的,还须提交住处证明、上下班路途示意图(交通事故案件);
(五)因特殊情况,须提交其他材料。
三、工伤认定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办结。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材料(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和下载相关资料)
(一)近期照片一张;
(二)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需提供用人单位评残委托函或由公、检、法及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出具评残委托函;
(三)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首诊病例原件及复印件;
(六)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七)X光片、CT、MRI片等报告单及相关复印件;
(八)工伤职工申请复查鉴定:已参保需提供首次鉴定书原件三份,未参保提供首次鉴定书原件两份。
三、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时限
鉴定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理部门
部门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业务范围 |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香洲区红山路24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一楼) | 2128315 2121895 |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
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香洲区教育路24号 | 6182892 |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
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金湾区行政办公大厅 | 7263791 |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
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477号 | 5119900 |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
高栏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高栏港区口岸大楼417室 | 7268275 | 工伤认定 |
咨询电话:12333 | |||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 | ||
项目 | 计发标准 | 支付方式 |
医疗费 | 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总额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康复费 | 定点医疗机构、康复协议机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康复费总额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资福利 | 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单位支付 |
护理费用 | 停工留薪期间内,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 | 单位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 | 每人每天70元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 经批准到市外就医的,按规定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辅助器具安装及修理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须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 | ||||
项目 | 计发基数 | 计发标准 | 支付方式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伤残一级 伤残二级 伤残三级 伤残四级 伤残五级 伤残六级 伤残七级 伤残八级 伤残九级 伤残十级 | 27个月 25个月 23个月 21个月 18个月 16个月 13个月 11个月 9个月 7个月 | 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伤残一级 伤残二级 伤残三级 伤残四级 | 15个月 14个月 13个月 12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伤残五级 伤残六级 伤残七级 伤残八级 伤残九级 伤残十级 | 10个月 8个月 6个月 4个月 2个月 1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伤残五级 伤残六级 伤残七级 伤残八级 伤残九级 伤残十级 | 50个月 40个月 25个月 15个月 8个月 4个月 | 单位支付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丧葬补助金 | 珠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倍 | 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 |
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待遇 (定期待遇可按规定一次性计发) | ||||
项目 | 计发基数 | 计发标准 | 支付方式 |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 | 伤残一级 伤残二级 伤残三级 伤残四级 | 90% 85% 80% 75% | 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
伤残五级 伤残六级 | 70% 60% | 单位支付(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 | ||
生活护理费 | 珠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生活护理一级 生活护理二级 生活护理三级 生活护理四级 | 60% 50% 40% 30% | 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本人工资 | 配偶 | 40% | 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
其他亲属 | 30% | |||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 | ||||
注:本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制作,仅用于参考,具体以相关条例为准。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