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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延期实施《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5/12/03 1.3w 阅读 101 点赞

          一、出台背景

  202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和《广东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粤民发〔2021〕127号)提出,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不断满足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刚性需求;2024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强化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长期照护和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对全国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出制度性安排。

  截至2025年7月底,全市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27.21万人,占本市户籍人口的15.93%;2020年我市高龄津贴发放对象约2.7万人,截至2025年10月已增至约3.04万人。总体来看,我市人口老龄化呈高龄化态势加快发展,家庭护理功能弱化,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负担较重,“因老致贫”问题日益凸显。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5年第3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四)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

  (五)《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

  (七)《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八)《“十四五”珠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九)《关于完善我市养老制度和体系发展养老事业的议案办理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16〕128号)

  (十)《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养老制度和体系发展养老事业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珠人常〔2019〕35 号)

  (十一)《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9〕158号

  (十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20年养老议案办理计划的通知》(珠府办函〔2020〕32 号)

  (十三)《珠海市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珠残联〔2018〕26号)

  三、目标任务

  继续实施《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提高“兜底线、保基本”服务能力,减轻重点人群的长期照护基本服务负担,有助于带动养老服务业整体发展,提高医疗、养老资源配置效率,与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性互动。

  《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2025年11月26日)起继续实施,有效期延至2026年12月31日。如市医疗保障部门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出台实施,则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框架结构的说明

  《实施方案》框架包括九个部分,主要包含总体要求、服务对象、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申请及审批、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监督管理、其他事项及执行时间等内容。

  (二)关于享受服务对象的说明

  根据试点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从低水平起步,优先保障高龄、失能长者长期照护需求的原则,《实施方案》明确享受长期照护服务的老年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珠海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②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将达六个月以上,病情已基本稳定,未患有急需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护理等级评定达到3级及以上;③未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政府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的高龄老人。

  (三)关于申请定点服务机构条件的说明

  为了给我市符合条件的高龄重度失能长者提供更加精准、优质的护理服务,同时也为了促进我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应依法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内设有医疗机构,且该机构为珠海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在三星及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③申请机构的护理床位超过总床位50%。

  (四)关于提供服务内容的说明

  结合珠海实际,借鉴外埠经验,《实施方案》明确高龄重度失能长者按照失能等级对应的照护内容,接受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清单的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清单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关于资金来源及补贴标准的说明

  根据前期对全市养老机构的摸排情况及我市退休老年人基本收入情况,《实施方案》明确对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入住定点服务机构的重度失能及以上的服务对象,按照不高于500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50%的补贴,其余部分由服务对象个人承担。对入住定点服务机构、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重度失能及以上的服务对象,按照不高于500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20%的补贴,其余部分由服务对象个人承担。参保对象的补贴经费由市医保基金和财政按3:2的分配比例承担。非参保对象的补贴由财政承担。财政承担部分由所在区负责,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补贴经费按照审批后实际进入机构时间开始享受的原则,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每月拨付一次。

  (六)服务对象

  入住定点服务机构享受长期照护服务的老年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珠海市户籍且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

  2.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将达六个月以上,病情已基本稳定,未患有急需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护理等级评定达到 3 级及以上;

  3.未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政府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的高龄老人。

  五、有利举措

  本《实施方案》的延期实施,能有效探索建立我市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保障我市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基本照护服务需求。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实施方案》属于延长实施期限的政策,主体内容无差异。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