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9200B00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2 |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9200G004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3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9200G005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92000004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9200000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6 | 对基金会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9200H002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7 | 对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9200J003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8 | 对行业协会超过十二个月未开展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9200E002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9 | 对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08002003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10 | 对未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08002004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11 | 对擅自涂改、玷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08002006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12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08038000 |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3.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13 |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0800C002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14 |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0800D001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15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08091000 |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政策通知公告
广东省民政部门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
2022/11/17 1.1w 阅读 233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