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购买方):珠海市民政局
乙方(服务方):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买服务的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社会救助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购买服务”。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工作量
1、项目内容:协助组织各区开展家庭财产评估及核对培训,指导各区低保、特困开展档案整理,协助做好低保、特困提标及相关工作。每月低保、特困报表统计,核对。指导各区开展低保、特困规范化建设,协同开展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协助各区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及市级财政资金,拟定分配方案。配合开展社会救助各项资金绩效监督检查,协助开展预算编制及资金使用跟进。配合重点工作评估、公共服务均等化、戒毒康复人员救助帮扶、就业再就业,低保、特困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开展。
2、工作量:要求不少于4名工作人员开展约6万人次工作量,按时完成服务项目内容相关工作。
3、预期:通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充实社会救助服务力量,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三条项目经费预算
1、协议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329950.00(大写)人民币叁拾贰万玖仟玖佰伍拾元整。
2、使用原则:购买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的社会救助服务,费用采取专款专用,包干使用的原则,购买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及购买服务管理费100元/人/月。服务费用均由乙方按时支付,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协议签订后,甲方一个月内以转账方式预付服务费用的90%,剩余款项于2023年12月前完成支付。
第四条协议期限与终止
1、协议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2、协议的终止:
(1)协议期满,双方未续签协议的;
(2)甲方因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承担社会救助服务的;
(3)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现乙方因承接能力问题而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项目为约定期内实施并完成,甲方有权选择工作人员并指定工作地点、监督活动进程。
2、甲方指导督促乙方按约定内容开展社会救助服务。
3、甲方应按时、足额拨付项目费用。
4、鉴于甲方根据第三条约定支付乙方的费用仅仅为购买乙方不少于四位工作人员开展“社会救助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购买服务”的日常固定工资、社保等基本费用成本之补偿,尚未考虑由于乙方工作人员所可能产生劳资纠纷、意外事故可能支出的其他损失,且乙方是非营利性公益机构而承担风险能力有限,故甲方同意:乙方由于雇佣工作人员开展“社会救助服务”所可能承担的法律义务的除日常固定工资、社保等基本费用成本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劳资纠纷、意外事故等产生的民事责任)全部由甲方负责处理及承担相应费用。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费用。
2、乙方承担甲方的服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方;同时应保证派驻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的稳定和待遇,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调换工作人员。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
4、乙方应按本协议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
5、乙方及其购买服务工作人员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接受甲方指导,按政策法规开展工作,遵纪守法,遵守保密规定。否则,均视为严重违约行为。
第六条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除因政策性和突发性因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而无须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外,双方因其他原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按标的金额全额赔偿。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先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三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期满后,本协议自行失效。
甲方:珠海市民政局 乙方:珠海市社会组织总会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址:珠海市翠峰路1号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洲山路8号
(南门) 7楼
电话:0756-2311192 电话:0756-2621588
传真:0756-2311666 传真:0756-2621588
签约日期:2023年 月 日 签约日期:2023年 月 日
乙方银行账号: 44050164683500000189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珠海五洲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