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珠海市民政局“互联网 民政”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服务项目
委托方(甲方):珠海市民政局
受托方(乙方):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广东省珠海市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珠海市民政局“互联网 民政”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当事人信息
技术服务的内容:提供珠海市民政局“互联网+民政”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服务项目系统运维服务,包含维护系统和相关操作设备的日常运作及相关政务数据对接,对平台软件的功能以及界面设计等进行调整优化和完善包括行业惯例所应包含的内容,以能够确保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稳定运行。
第三条 服务要求
3.1技术服务期限:2023年。
3.2 服务地点:珠海市香洲区
第四条 服务费用与支付
4.1合同总额(含税,下同)为人民币(大写):肆拾万零柒佰肆拾元整(小写¥400,740元)。
4.2服务费用由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乙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先支付合同款项的95%,即380,703元,在2023年11月支付合同尾款,即20,037元。
4.3乙方委托其珠海市分公司即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向甲方收取乙方应收的本服务项目下的所有服务费,并由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向甲方开具发票。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康怡支行】
银行账号:【44050164223700000958】
4.4付款时间为甲方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而非款项实际支付时间。如因政府财政支付流程导致的支付延期,甲方不承担责任,也不能作为乙方延迟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但甲方有义务促使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甲方有权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抽查,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
5.1.2甲方根据项目需要授权乙方使用、管理和维护本项目相关的软硬件和工作环境,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环境和其他便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本项目服务所需的辅助环境,如办公场所、机房环境、机器设备、网络架构等。
5.1.3甲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需求的,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应签署补充文件,由此产生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另行协商。
5.1.4在服务期内,对乙方按服务要求提供的服务报告或服务成果进行确认。
5.1.5甲方应如约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乙方应根据项目进度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技术服务任务,交付技术服务成果。
5.2.2服务期内,乙方须通过管理和技术手段保障由其提供的系统和服务的正常、稳定、安全运行,若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同时,乙方应按服务要求向甲方提供服务报告。
5.2.3乙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任何第三方不得对该资料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2.4乙方对甲方提出的需求变更或新增进行综合评估,有权拒绝甲方的变更或新增要求。
5.2.5乙方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进行分包或转包,否则,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未履行期间的服务费并按合同额的20%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意乙方分包的,乙方仍应全面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2.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必要协助。
第六条项目验收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向甲方提交服务报告或服务成果,甲方收到乙方的服务报告或服务成果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确认后即为项目验收通过。逾期确认的,视为双方认可服务报告或服务成果。
第七条保密
7.1 一方(即接收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到另一方(即披露方)的工作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数据、源代码、技术文档、商业秘密、任何技术性资料以及一方为完成本合同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资料并且在提供时未说明是公开信息的)承担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接收方不得对外披露,但接收方因业务需要向上级部门、主管部门交流汇报时使用该工作秘密的,不受此限。上述工作秘密属于披露方的财产,如披露方有书面要求,接收方应在完成合同后将这些物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披露方。
7.2保密期限自接收方接收保密信息起始,至全部秘密信息的秘密性全部丧失时终止。
7.3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须承担给披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八条 知识产权
8.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及本合同外获得的知识产权(“背景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对于为完成技术服务而由乙方提供给甲方或在甲方系统部署的软件或其他有知识产权的内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用于本项目,但不得将其进行出租、出借、销售、转让、非存档目的的拷贝或通过提供分许可、转许可、信息网络等形式供任何第三人利用。甲方不对乙方产品或附带的第三方软件进行全部或部分地翻译、分解、修改、反编译、反汇编、反向工程或其他试图从乙方产品或附带的第三方软件导出程序源代码的行为。
8.2甲乙双方保证本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在先合法权益以及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若发生一方因使用对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在先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提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使用方造成损害的,使用方有权向提供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及律师费用。
8.3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或指示在项目系统或平台中展示甲方提供的单位名称、商标和标识、文本内容以及个人信息,视为获得甲方授权使用而为之。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以满足合同要求,确保平台正常运行;乙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未履行期间的服务费并按合同额的20%支付违约金。
9.2除甲方原因或合同约定的情形外,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含30日)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逾期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3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30日以上(含3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乙方也可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9.4甲方迟延组织验收或者拒收乙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每迟延一日,应按合同总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累计超过30日(含30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已完成内容的全部款项。
9.5在相关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任何一方均不就另一方间接的损失承担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违约及赔偿责任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
9.6下述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
(1)乙方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
(2)由于互联网通路阻塞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网站访问速度下降。
(3)非乙方的因素所造成的服务中断,该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甲方设备不符合要求、甲方承诺的资源缺乏、数据准备不充分和不正确、甲方决策的延误、操作人员不配合、甲方人员变更等。
第十条项目联系人职责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指定的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全程跟进项目、协调项目进展、组织双方技术交流和协调双方关系。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者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变更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1.2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控制、且经合理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现象;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变更;甲乙双方不能合理预见和控制的任何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通知送达
13.1根据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发出。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13.2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项目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发送。如双方中任何一方的项目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3.3双方文件送达,若以专人递送的,则以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若以快递方式送达,则以快递发出起第二日视为送达;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则以该邮件进入对方邮箱所在的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与其他
15.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5.3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本合同、合同附件的顺序进行解释。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1:《营业执照》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