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落实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管理,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珠海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性社会组织中开展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范围
在珠海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自查自纠内容
(一)时间和范围
今年内开展的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
(二)自查自纠的重点情形
1.经批准开展的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
2.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职能部门批准的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
3.有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以开展活动为由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情形的。
社会组织的党组织面向党员开展的,以及面向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开展的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不纳入自查自纠范围。
三、相关要求
请各社会组织及时对照自查自纠内容的重点情形,对本单位开展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自纠情况请于4月9日前填写《社会组织开展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情况表》,并加盖公章报送至业务主管单位,珠海市民政局主管或者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报送至我局社会组织管理科邮箱:zhsmzjsgk@zhuhai.gov.cn。
附件:社会组织开展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情况表
珠海市民政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