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珠海市民政局
乙方: 广东省普法文化研究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设计、制作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内容及要求:
1.宣传设计、制作材料及宣传服务、培训等明细价格清单:
2.按清单内的制作材料、工艺、尺寸及甲方确认的效果图为参照标准进行验收。
3.合同金额(含税) :¥27960.00 ,大写 贰万柒仟玖佰陆拾 元整。前述金额为乙方按约定的内容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全部宣传设计、材料制造及普法宣传服务、培训活动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的全包固定不变价(含税)。
4.宣传服务项目安装地点:珠海。
二、设计、制作工期
宣传服务的设计、制作工期:甲方支付预付款后,乙方应当在甲方具体普法宣传事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宣传设计、材料制作等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因连续4小时以上停电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工则工期顺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整改合格;乙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所收款项并赔偿甲方损失。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70%,即人民币¥19572.00(大写:壹万玖仟伍佰柒拾贰元整 ),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发票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款项。
2.本合同服务期满,乙方履行完成约定的设计、制作、宣传服务等义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人民币¥8388.00(大写:捌仟叁佰捌拾捌元整),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发票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款项。
3.乙方账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广东省普法文化研究院
账号:4405015805160000255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景新城支行
四、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价款,自合同约定的最迟付款日届满起超过30天,自第31日起,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3‱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委托事项,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委托项目相应金额的3‱ ,逾期超过7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返还所收全部款项并赔偿甲方损失。乙方同意:因自身迟延交货或工期延误所产生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
3.乙方不得将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转委托。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所收款项并赔偿甲方损失。
4.乙方保证提供服务所使用的文字内容、素材版权合法(其中包括:画面、音乐、配音、及文字等),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及工作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因侵权而导致甲方被第三方主张权利,或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乙方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而导致甲方被第三方主张权利或陷入纠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裁定的侵权赔偿费用及甲方承担其他侵权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 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漏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它方面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本合同附件与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珠海市民政局 乙方(盖章): 广东省普法文化研究院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李芳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峰路1号南门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华路4号
电话: 0756-2311086 电话:13922444208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