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
政策公示公告

珠海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章程

2023/09/27 6.4k 阅读 366 点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珠海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1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珠海市教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珠海市教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珠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全市教育统一考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制订珠海市教育系统各类招生考试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珠海市教育局负责的招生考试的报名、考试、评卷、录取等组织管理工作、统计工作以及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珠海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未单独设立党组织,其党员的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珠海市教育局机关委员会。

  第十三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旗帜鲜明讲政治全面融入到本单位日常工作中,紧紧围绕服务考生、服务教育、服务产业、服务社会发展大局,推进本单位各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加强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

  (二)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本单位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珠海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行政会议。

  第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本单位终止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十八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由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为公益一类,正科级建制,没有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核定事业编制7名。单位领导职数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重要事项和重大事项上报珠海市教育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参与服务内容相关的事项调查、研究、听证;对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畅通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等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岗位管理,明确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机制;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需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落实上级组织决策、工作要求等;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等。

  第二十四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统一考试考务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考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同工作机制,安全规范做好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纪违规作弊行为;科学组织考试的咨询、报名、考试实施和录取工作;加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已纳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集中核算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符合本单位业务实际需要的有关捐赠和资助;接受捐赠或资助应当有书面交接记录,并按规定做好资产登记入库等管理工作;接受捐赠或资助的使用应遵循勤俭节约、注重效益、专款专用、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有关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法人登记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不具备维持单位运行的基本条件,无法履行宗旨和业务范围,依照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由举办单位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内容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3年7月3日经本单位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珠海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行政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示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