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废止
珠公治[2006] 88 号
各派出所:
为了贯彻落实《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纪要》(珠人口计生领导小组〔2006〕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生婴儿入户登记工作的通知》(珠人口计生〔2006〕44号)的精神和要求,现将我市办理出生婴儿入户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到派出所申报办理出生婴儿入户登记的,必须持《出生入户登记表》到入户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加具意见。
二、办理出生婴儿入户必须提供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并填写《出生入户登记表》(表的样式附后,各派出所到支队户政科领取),其它办理程序和办理权限不变。
三、各派出所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并注意做好群众的政策解释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支队反映。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