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5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了相关案件办理的基本原则与程序方式、侦查取证工作要求、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和应把握的原则、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与救助等内容。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40条,将从6月1日起实施。
意见将“依法从严惩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双向保护”作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原则,要求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相关案件,并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发现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未成年人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等情形的,受理后直接立案侦查。犯罪地、犯罪嫌疑人无法确定,管辖权不明的,先立案侦查,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未成年人保护要求等提出意见建议。
相关阅读: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相关阅读: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