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我市出租屋规范化、差异化管理,压实管理部门和租赁当事人的责任,完善《条例》未明确的分类分级管理相关内容,为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制定《珠海市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
《办法》共计十八条,第一、二条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第三至十三条规定出租屋分类分级的情形及巡查具体安排;第十四条规定出租屋评级结果的运用;第十五条规定信用惩戒;第十六条规定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规定施行的时间和有效期;第十八条规定负责解释的部门。
(一)《办法》明确了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五条对我市出租屋进行了分类分级。按类别分为普通出租屋和时租日租出租屋,并明确了两类出租屋的定义。按级别分为一级出租屋、二级出租屋、三级出租屋,并对如何界定出租屋分别进行列举概括。
一级出租屋是指租赁当事人遵守房屋租赁、规划、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生产、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当全部符合《办法》第五条列举的二十五项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二级出租屋是指出租屋不符合二十五项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中一项及以上要求,被主管职能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三级出租屋是指出租屋不符合二十五项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中一项及以上要求,被主管职能部门或者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明确了《条例》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列为特殊管理房屋。特别要说明的是,《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屋系统”对法律不允许出租的特殊管理房屋及一级出租屋进行公开,以促进出租人守法租赁。
为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利,《办法》第九条对出租屋级别的变更条件和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明确了受理申辩的责任部门和出具复核意见的时限。
(二)《办法》明确了出租屋安全隐患差异化巡查。
第十、十一条规定了不同管理类别和级别出租屋不同的巡查要求。镇街按照出租屋等级划分,实行出租屋安全状况分级巡查制度。对特殊管理房屋,镇街网格员每半月至少巡查一次,确认未用于租赁;对时租日租出租屋、三级出租屋,镇街网格员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对二级出租屋,镇街网格员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对一级出租屋,镇街网格员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
(三)《办法》明确了出租屋评级结果应用、信用惩戒和法律责任追究。
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时租日租出租屋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一级出租屋,且无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可被颁授“星级出租屋”牌匾。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星级出租屋”牌匾。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以信用惩戒。如出租屋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则依法依规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