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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拟调整医保、大病保险及生育津贴政策 现公开征求意见

2026/04/16 1.7w 阅读 269 点赞

珠海市拟调整医保、大病保险及生育津贴政策 现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26-04-16 08:35:18 字体

  对困难群体参保人员待遇进行了细化,明确其医保年度内相关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自付6000元以上、20万元(含)以内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5%

  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的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不同封顶线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

  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津贴待遇享受等有关事项,珠海拟出台新政策……随着国家、省政策的调整,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政策要求,珠海市医疗保障局结合本市实际,全面梳理了现行医保政策,于近日发布《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待遇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

  此次调整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调整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享受起始时间,除门诊骨关节和骨骺损伤第一年病种外,其余病种自核准之日起支付待遇。调整部分病种待遇有效期,如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待遇享受有效期调整为核准通过之日起两年。此外,门诊白内障复明手术纳入日间手术管理,不再纳入门诊特定病种管理。

  二、大病保险有关问题

  调整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明确“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核准医疗费用”计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同时删除了“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的计入规定。对困难群体参保人员待遇进行了细化,明确其医保年度内相关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自付6000元以上、20万元(含)以内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5%;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的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不同封顶线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

  三、生育津贴待遇享受有关问题

  明确生育津贴待遇与参保缴费连续性挂钩。生育或手术前12个月在本市连续参保缴费的,津贴按现行规定计发;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则按其前12个月实际缴费月数占比计发。同时明确了“连续参保缴费”与“非连续参保缴费”的认定标准。

  四、其他规定

  明确了参保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申领医保待遇时,医疗费用按责任比例计算的具体标准。此外,新政执行后,相关待遇调整将按门诊日期、出院日期或生育手术时间等节点为准,与此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关于完善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

  (来源:珠海特区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