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现将《珠海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珠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珠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珠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珠海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珠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3.珠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4.珠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珠海市教育局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1
珠海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教育局和局直属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二)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时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查。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经听证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局政策法规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政策法规科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科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法规工作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局法制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应当经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报送法制审查的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法制审查部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政策法规科将记录在案并报告局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查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珠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着装。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档案、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 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条从事下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
(一)现场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
(二)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项目。
(二)被检查单位(人)名称(姓名)、检查人和记录人姓名。
(三)检查情况记录。
(四)检查人和记录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被检查单位(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监督检查记录应对监督检查的简要过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等有文字叙述,必要时应附图、表、照片和录像。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与检查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
第十一条 不同现场的监督检查应制作不同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笔录应当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人。
第十三条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移送或者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珠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市教育局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市教育局执法部门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执法结果以及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相关的示范文本、办公电话、办公地点等。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一)办理教育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
(二)实行各项收费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书面公告、网络公告和其他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五条 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的,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
第七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市教育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珠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行政执法公平、公正,预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执法监督,促进教育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个人职务行为,因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市教育局依法委托执法的机构及执法人员适用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条 市教育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范围
(一)对罚款、没收财物、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停止办学,停止招生、停考、停止申请资格、撤销教师资格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措施不当的;
(二)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适用执法程序错误、使用处罚文书不当的;
(三)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审批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非法要求履行义务、违规滥罚的;
(五)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行政执法管理、行使职权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而实施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造成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以权谋私、贪污罚没款、索取贿赂、敲诈勒索的;
(五)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无故拖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六)拒不改正行政执法过错或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七)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不实施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徇私舞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十)对举报、投诉、申诉、申请行政复议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追究责任时应从重处理:
(一)接到纠正过错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也不自行纠正,不申请复查的;
(二)对复查决定拒不执行的;
(三)多次发生过错或多次违法违纪的;
(四)过错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
(五)瞒上欺下,弄虚作假的;
(六)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第九条 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予追究
(一)过错情节明显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经过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服从领导命令出现偏差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二)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执行上级或本级机关错误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
(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违法执法或因过失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承办人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2人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出现过错的,该机构行政一把手和赞同该决定的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应当经过审核而未经审核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审核后造成执法过错的,审核人与承办人承担责任,因审核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办理许可、审批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程序办理,对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审批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上级执法机关维持下级执法机关(单位)的错误决定,由该上下两级执法机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上级执法机关改变下级执法机关(单位)的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上级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法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一)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
(二)对违法执法的责任人查处不力的;
(三)科室(单位)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多次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执法活动;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责令违法执法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费用;
(七)其他形式处理。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程序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一般过错的,由政策法规科口头通知纠正;对重大过错和口头通知纠正未改的,经局长同意后,由政策法规科向原执法办案科室(单位)发出《纠正过错通知书》。
(二)原执法办案科室(单位)接到《纠正过错通知书》后,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三)原执法办案科室(单位)和责任人对纠正过错通知有异议的,可在通知规定回复的期限内向政策法规科提请复查。复查结果报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后,原执法办案科室(单位)应立即执行。
(四)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故意违法执法或因过失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政策法规科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过错责任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五)对实施其他形式处理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处理。
(六)对确认行政执法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追究过错责任的处理决定,应从错案提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过错责任人。
第十六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有权向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